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其市区人均占地仅43平方米。改革开放以来,市内各项建设发展很快,土地需求量大,吃饭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十分突出。但上海市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采取盘活存量土地,实行“三个集中”的办法,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居民向集镇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明,到2010年,上海市完全可以做到耕地不减少。上海市能做到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能够做到。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的规定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求状况。在我国第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是以土地需求为主,是保建设用地的规划。根据我国人多地少,耕地不足的国情,新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决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主要条款。
承揽合同为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的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类似之处。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定作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或交付一定的成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必须交付工作成果,两者缺一不可;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必交付工作成果,只要受托人完成了委托事宜即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预登记条款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招投标合同书、开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在建工程预登记证等。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复印件由登记机关留存,应当在原件上签署登记备案意见说明。
建设方在诉讼中如何通过正当程序使工程继续进行不论是仲裁、诉讼,建设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担保,并由司法机关委托已完成工程量鉴定;尔后由建设方向司法机关提交先予执行申请,送达执行裁定后,施工方应及时退场让出施工现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对施工方的机械、设备经清点后,予以公证,交由第三方妥为保管。
如何认定总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及价款,却又约定由总包单位确认,并由业主单位确认为准这种情形 工程量及价款虽有总包、分包合同约定,却又约定由总包单位确认,并由业主单位确认为准,的确对每个分包单位是不公平的,难免有受制于人的感觉。但类似条款能否得出显失公平、损害承包人权益的结论,其实也不能完全确定。异议人申请撤销,可能理由不够扎实。如果某个条款明显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被申请撤销是可行的,关键是理由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
承包人因不同意鉴定,可否拒绝提交工程资料 例如中途改变设计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的;因设计者不可预料的变化情形,客观上施工难度增加的;因物价上涨,导致施工成本大幅上涨,均可依实际进行鉴定。故而,只要当事人请求鉴定理由正当,另一方不得抗拒提交工程资料,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行为确有错误的,可通过提出异议程序加以纠正。
如何认定在共同投标竞买土地开发时约定,一方竞标成功双方联合开发的行为 开发商与B城投公司约定共同投标竞买土地开发,并约定A公司进行前期整治,不论哪一方投标成功,对超过约定价款的部分由A、B按3:7比例分成(负担)。这其实属合同型联营合同的一种类型,法律并无规定不允许两个公司在某一公司竞标成功后的联合开发,故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