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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对违章建筑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日期:2012-08-14 点击:467次

    对违章建筑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筑法的第8条,此条规定使用的法律词语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只涉及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没有开工许可证在行政责任方面,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441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筑法的第8条,此条规定使用的法律词语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只涉及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没有开工许可证在行政责任方面,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

  •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08-14 点击:462次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因不适当履行建筑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害,是侵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是侵权之债。这个司法解释本质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债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侵权之债仅二十七条一条。第二十八条相当于法条的附则部分,讲的是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冲突指的是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与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如何适用。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8-14 点击:382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也很明确,所谓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保护民工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在施工行业中的稳定性,避免因为拖欠工程款影响了工人的工作、生活,避免对再建工程造成不必要的隐患。所以,三类合同虽然大的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关系有着较大的差异,不能统一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和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精神。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日期:2012-08-13 点击:337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420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既然该承包工程为平整土地工程,发包人在施工之前应负责将土地征用事宜办理完毕。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办妥土地征用手续,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承包人暂不能如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按期开始施工时受到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

  • 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353次

    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而对于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权者,建筑公司是侵权行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建筑公司质量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日期:2012-08-13 点击:306次

    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建筑公司无理拒绝外语学院的正当要求,显然既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承担修理、返工的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本法生效后遇到同类案件,建筑公司还应承担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设计失误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377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设计失误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乙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

  • 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日期:2012-08-13 点击:308次

    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此案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是甲公司与乙厂,但乙厂在被丙公司兼并后,丙公司承担了乙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接了乙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当然应当履行原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无质量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接收该工程项目,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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