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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日期:2012-08-22 点击:648次

    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与肢解发包或肢解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法性,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至于肢解发包和肢解分包的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不同,肢解发包的主体是发包人,而肢解分包的主体是承包人。

  • 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或起诉前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2-08-22 点击:639次

    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或起诉前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依照该条规定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时越级承包,但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因此,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前取得资质,合同应为有效,按该条规定,取得资质的时间只应在竣工前,我认为如果在工程竣工后、起诉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则不能按有效处理。

  • 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日期:2012-08-22 点击:587次

    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2-08-22 点击:410次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适用 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违约责任约定等合同条款的效力,因此,审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必须首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这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

  • 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承包还是按照鉴定结论据实结算
    日期:2012-08-22 点击:654次

    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承包还是按照鉴定结论据实结算 对其中存在的风险应该是完全知晓的,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但是从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毕竟新安县政府是受益者,小浪底移民局下达的工程款数额比第十一工程局实际竣工工程款数额要少。适用公平原则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必要的,避免出现利益失衡的情形。

  • 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日期:2012-08-22 点击:529次

    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合格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的约定应当认可;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不予答复的按照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等重大原则。

  • 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法律对策
    日期:2012-08-22 点击:456次

    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法律对策 因为所谓优先权是相对的其他请求权人。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很多其他债务人的诉求还没有提出,承包人还无法行使优先权,而承包人自己名下的工程款有的尚未到支付期。例如建设工程实践中常见的5%尾款都是竣工后一年内支付。也就是说建设实践中的5%尾款肯定无法纳入优先范围。

  • 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会涌现这么普遍性的工程结算纠纷
    日期:2012-08-22 点击:711次

    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会涌现这么普遍性的工程结算纠纷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使得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这些挂靠施工队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无法真正按照招投标要求施工建设,其质量可想而知,挂靠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被发现,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

  •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案由
    日期:2012-08-22 点击:343次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案由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最常见的成因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比较容易发现,在这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文书中,其成因表现为争议“案由”。司法文书中的案由形形色色,但行内人士一眼就看出,这些司法案由只是表面成因,但归纳这些外在的司法案由,可以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发掘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真正诱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若干特殊程序性认定
    日期:2012-08-22 点击:340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若干特殊程序性认定 考虑到实务中大多数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并非不知晓,而对施工人施工的事实予以默认,与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在主观上亦有一定的过错,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实际全面履行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给付工程款的权利。当然,发包人在此应承担的责任仅以其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限,并不要求发包人承担超出其义务范围的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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