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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专栏简介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4-01-06 点击:6次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认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居间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居间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 某房屋中介与陈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8 点击:14次

    某房屋中介与陈某中介合同纠纷案“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是其中一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买房人客观上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 中介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11-30 点击:14次

    中介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动产经纪公司在向陈某华陈述案涉房屋买卖风险时,明显作出了夸大和虚假陈述,以致陈某华对该风险有了错误的认识,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陈某华提出的要求退还信息服务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李某诉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案
    日期:2023-11-29 点击:36次

    李某诉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案钟某军利用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的身份,伪造了相关材料并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门店进行诈骗,房地产经纪公词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李某房款损失的35%.因李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对李某主张退还居间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绕开中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
    日期:2023-11-25 点击:11次

    绕开中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本案中,高某在刘某处表达购买李某房屋意向,并缴纳中介费,双方已形成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义务。刘某已初步向高某提供意向房屋信息,履行了约定义务,高某通过在刘某处得知的意向房屋信息,绕开刘某直接与出卖人以335000元价格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 定金罚则及居间合同服务费的收取
    日期:2023-11-22 点击:34次

    定金罚则及居间合同服务费的收取通过房屋中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已是现代社会的普遍行为,本案纠纷就是一房二卖后房屋买受人起诉房屋出卖人及房屋中介的典型案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郭甲公为出卖房屋委托郭乙公通过房屋中介——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买受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咨询公司参与合同,四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

  •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
    日期:2023-11-08 点击:29次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该公报案例旗帜鲜明,各地法院为之一惊。该公报案例对案涉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间费定量的裁判观点,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该公报案例对各地法院当此情形下酌定支持居间费的裁判观点,可谓平地一声雷。

  • 房地产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格式条款侵犯委托人知情权、选择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日期:2023-09-18 点击:23次

    房地产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格式条款侵犯委托人知情权、选择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看楼协议时,未在附表中填写房屋坐落地址即要求委托人承诺所看房屋为第一次所看,该行为侵犯了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格式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

  • 看房后换中介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
    日期:2023-09-08 点击:31次

    看房后换中介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涉案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均发布了卖房信息,原告并不具有出售该房屋的独家代理,其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孟某是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得知的房源信息,被告孟某作为买房者其有权力选择更信赖的中介公司达成最后交易。但是鉴于被告孟某确实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及磋商价款等服务,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审管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2000元。

  • 未告知限购政策,中介被起诉!
    日期:2023-09-07 点击:38次

    未告知限购政策,中介被起诉!没能买上房,却还支付了一大笔违约金,李女士气愤不已。她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该对相关政策非常了解,并且她卖出的房屋也是通过同一个中介介绍出售,对她离异的情况已经知晓。在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却未告知她并不符合购房资格,还促成她再次购房,造成了损失。中介公司应该返还中介费,并承担她向卖家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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