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购房返佣”12万,中介却反悔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购房返佣”也成为了一些中介拉拢客户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消费者一般无从得知开发商与中介、新房分销平台之间针对佣金、代理费的结算情况,而且部分返佣承诺仅仅是通过口头形式作出,未就返佣条件及返佣的时间作出书面约定,那么消费者在实际购房后,经常遭遇中介拒绝兑现返佣承诺的情形,更有一些中介从业人员采取失联、“拉黑”等手段逃避责任,影响了消费者依法维权,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明知购买人无购房资格仍撮合交易,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判担责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严格要求房屋出卖人如实披露共有权人信息,严格审查房屋权属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等相关文件;签约时如实向购房人披露北京市限购政策,并全面提示、告知相关法律风险。
看房后找别的中介租房,是否构成“跳单”?“跳单”违约,是指房地产交易环节,委托人在和房产中介订立中介合同并接受相应服务的情况下,绕过房产中介和房主直接订立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行为。日常交易中,中介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通常在中介合同中载明禁止委托人“跳单”条款,约定“跳单”行为是违约行为。
“ 禁止跳单” 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确定《民法典》合同编未将居间合同纳入典型合同,而是使用中介合同并将其纳入典型合同。就本质属性而言,《民法典》的“中介合同”也就是《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可以约定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43-157条、第506条等相关规定可知,若该条款并无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是有效的。
买房找业主“跳单”成交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是自行与小王沟通房屋买卖事宜,最后签订购房合同,中介公司并未参与,所以小李不需要支付中介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才找到房源并与房主成交的,并且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所以小李应该支付中介费。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签了合同又不买房了,不给中介费有没有道理?故侯女士应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西北房地产公司认可还未向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房屋过户等服务,故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成,在客观上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对于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金额,法院依法予以酌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认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居间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居间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某房屋中介与陈某中介合同纠纷案“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是其中一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买房人客观上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中介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动产经纪公司在向陈某华陈述案涉房屋买卖风险时,明显作出了夸大和虚假陈述,以致陈某华对该风险有了错误的认识,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陈某华提出的要求退还信息服务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