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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日期:2023-0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法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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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合法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该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仅“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欠付责任的相关规则,起草目的是保障农民工权益,在发包人拖欠合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合法分包人也应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原《建工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下同)[1]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该规定行使权利的主体虽为实际施工人,但举重以明轻,对合法分包人当然应予同等保护。[2]

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出版社《建工解释(二)理解与适用》,2019年1月出版,认为:既然在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要特别保护,在分包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同等保护。

但是,原《建工解释(二)》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新出版的《建工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没有再提及前述的观点,并论述:“随着建筑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司法也应尽快回归法律、法理本意,不宜因强调对包工头及农民工的特别保护,而损害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包人、债权银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在《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同)的语境下,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按照逻辑层次阐述如下:

首先,合法分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俗地讲,实际施工人就是在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3]

其次,根据《建工解释(一)》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见,依据司法解释,仅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再次,对于合法分包人能否参照适用《建工解释(一)》四十三条规定。我们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是法律上的特殊安排,不宜任意做扩大解释。在原《建工解释(二)》已经失效的情况下,应当以现行有效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为指南;且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精神,目前对《建工解释(一)》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为主基调。合法分包人参照适用《建工解释(一)》四十三条规定已没有法理支撑。

而且,对于发包人,应当明确其义务边界。在发包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仍允许合法分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直接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凸显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加之,202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规定对于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措施更加直接、路径更加清晰;建工案件审理中,曲折地赋予合法分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资格,有无现实必要性,值得思考。

结论,合法分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法理支撑,更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声明:以上仅作法律适用探讨、不针对个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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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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