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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筑工程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预登记条款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程款预先登记,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该怎样办理登记手续?

解答: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预登记条款,一同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预先登记,以此约束发包人不诚信行为,防止其为变现资产而客观上损害承包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在实务中,最好由几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件予以明确,对操作程序加以规范,防止在土地管理部门办了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清楚,反之亦然的被动局面发生,防止当事人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对此类情况,应当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一同到场办理相关登记,并予以登报或者上网公示,避免登记程序上的瑕疵而给某一方或者双方钻法律、政策漏洞的机会。

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招投标合同书、开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在建工程预登记证等。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复印件由登记机关留存,应当在原件上签署登记备案意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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