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明招暗定,所签合同应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后补办招投标手续进行的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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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11月,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开始施工。2005年9月,双方补办招投标程序,建筑公司中标,再次签订与原合同基本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07年,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停工损失5300万余元。开发公司反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1亿余元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②涉案工程未经过招投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办的招投标手续,并未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属于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③认定合同无效后应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00万余元。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后补办招投标手续,并未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属于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1/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