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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 一房二卖情形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审査及合同履行顺序
    日期:2024-01-22 点击:9次

    一房二卖情形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审査及合同履行顺序本案中,何某在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得知就该房屋办理产权证问题,房地产公司与张某已达成民事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何某有权就诉争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争议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继父为继子女代为买房引发财产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24-01-14 点击:5次

    继父为继子女代为买房引发财产争议,法院如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郭某在委托王某、李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王某提供了其与李某银行取款凭证,合同亦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总房款28万元,因房屋已由郭某受领,且郭某对王某、李某去支付购房款无异议。

  • 名为赠与实为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4-01-01 点击:12次

    名为赠与实为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与安置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优先保护何种利益?本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安置利益作为接近用益物权的权益,自然不得阻却作为所有权核心权能的处分权的行使。在此前提下,安置房屋被处分后,可对安置利益进行经济补偿。同时,从交易安全考虑,因安置房产权证书上并无安置信息,房屋出售时,让购房人承担合同无效风险不利于市场交易稳定。

  • 违约方违约程度较轻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成为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
    日期:2023-12-25 点击:7次

    违约方违约程度较轻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成为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在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付款以资金监管方式履行。则当事人对以资金监管方式付款已经有了合理的预期。资金监管方式能够有效防范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对于合同履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卖方要求买受人直接付款,属于变更合同约定,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杨某要求将首付款的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并明确表示如不按此方式付款,将不配合办理网签备案。变更合同付款方式并未经过周某丹同意,杨某的行为导致周某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属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司法査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构成过户履行障碍的判定
    日期:2023-12-25 点击:8次

    司法査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构成过户履行障碍的判定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法律事实,在“先签约后查封”的房屋买卖案件中,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双方买卖的真实合意,而达成所有权的变动是基于不动产的登记行为,双方买卖的真实合意并不受所有权是否转移登记的影响,即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房屋上是否因存在抵押或查封的影响,依旧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 出卖人有配偶但所有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时,房屋买受人主观善意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12-24 点击:8次

    出卖人有配偶但所有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时,房屋买受人主观善意的认定标准孙某华在签订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具有主观善意,不明知或应知舒某新的房屋共有权人身份,其现已支付房价款、合法入住涉案房屋并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舒某新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主张孙某华和刘某雷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买受人事先明知房屋买卖后难以更名过户的,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日期:2023-12-24 点击:7次

    买受人事先明知房屋买卖后难以更名过户的,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买受人购买房屋时明知或应当预计到房屋更名过户存在困难,其无法更名的全部或部分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在此情况下,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并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多年,根据维护交易稳定性的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宜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致合同日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宜判决解除合同。

  • 不具备购房资质并不当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日期:2023-12-24 点击:7次

    不具备购房资质并不当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陈某因购房资质的问题,客观上导致将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陈某何时能取得购房资格尚无法确定,故本案合同关系应当解除。双方未在购房资格一事上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锦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在先,故李某锦请求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关系解除后,陈某不应再占有使用讼争房屋,故对于李某锦请求判令陈某从讼争房屋中搬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二手房买卖纠纷裁判规则
    日期:2023-12-21 点击:21次

    二手房买卖纠纷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日期:2023-12-20 点击:18次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指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包括:对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财产致使权利人不能对物行使权利;非法为他人之物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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