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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452次

    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将按本法的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的原则标准和收缴办法。原财政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 1995年 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出让中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新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今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及分配办法重新作出规定。 

  • 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863次

    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今后供地的主要方式,今后除一些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

  • 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501次

    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用地。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批准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申请建设用地,如一些小型项目,按规定可以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也应当有相应的批准建设的文件。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但是,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则不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因此,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 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11次

    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并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征用土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按目前的规定征用土地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一类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国家将要为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日期:2013-06-14 点击:1791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即每个城市每年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设项目逐个申请办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用“批发”的办法。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样使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后可以更加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的发展,调动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土地的积极性。

  •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日期:2013-06-14 点击:384次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

  • 关于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573次

    关于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定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目的,一是可以推算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二是可以核查下级上报的土地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三是能够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是及时发现乱占滥用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 土地分等定级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两种类型
    日期:2013-06-14 点击:811次

    土地分等定级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两种类型为准确反映土地的质量差异,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城镇土地的等级反映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将每个城镇看作为一个点,分析各个城市之间从整体上表现出的土地差异。每个城市为一个等,各个城市间土地价值的区分以不同的“等”来表示。城镇土地的级反映一个城镇内部土地的区域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通过分析投资于土地上的资本、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得出土地收益的差异,并据此分出土地级别的高低。在“等”的基础上,每个城镇内的土地可分为若干“级”。

  • 关于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19次

    关于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土地利用分类,主要是按照土地的用途、生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分类。《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三种类别,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984年开始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将土地分为八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相应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用于农业)属于农用地一类;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属于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即未利用地。 

  • 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26次

    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包括耕地占用和补充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是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肩负着辖区内耕地总量平衡的重担,及时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利用和耕地变化情况,有利于督促政府重视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在省人大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耕地总量平衡中的问题,确保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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