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案涉工程已竣工但未结算,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不明确,不起算诉讼时效
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司法观点就强制招标项目订立数份合同,即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强制招投标项目)先签订补充合同,在走完招投标程序后,再签订中标合同,双方约定以先签订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该情形“白合同”签订于“黑合同”后。
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订立的海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转包人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替代开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建工纠纷争议焦点之合同无效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关于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对于签字人的主体问题,一般情况下,有明确授权的自然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包括有授权的项目经理等),以上有授权的人的签字可以代理公司法人开展工作,可以认定为法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所签字的结算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若无明确授权如工地施工人员、无授权的项目经理等人员的签字,此时若要认定为公司法人的行为,则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
双方未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发包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案涉工程款结算尚存在争议,相应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