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规定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对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原土地利用计划是个供地计划,是按土地需求决定土地供给的计划,是个确保建设用地的计划。二是土地利用计划的内容不能适应用途管制的要求,不能适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计划层层分解下达到市、县,由地方人民政府执行,致使土地利用计划失控。地方政府上报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实,实际用地大大超过上报数字。据调查,全国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超过上报计划执行数字的2倍以上。
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但实践表明,仅规定这两个规划应当协调还远远不够,许多城市盲目扩张未能得到有效约束。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总则还明确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与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方、各部门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事,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也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使用土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违法。
关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的规定 划分土地利用区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尤为重要。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最终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得以体现和落实。在一个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的面积不得少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面积。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统筹安排用地的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象是区域内的全部土地,而不是某一种用地或某一局部用地。它要协调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之间的关系,要协调土地供需之间与各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协调建设与吃饭之间的用地矛盾,使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的意见,以便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其市区人均占地仅43平方米。改革开放以来,市内各项建设发展很快,土地需求量大,吃饭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十分突出。但上海市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采取盘活存量土地,实行“三个集中”的办法,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居民向集镇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明,到2010年,上海市完全可以做到耕地不减少。上海市能做到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能够做到。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的规定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求状况。在我国第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是以土地需求为主,是保建设用地的规划。根据我国人多地少,耕地不足的国情,新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决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主要条款。
承揽合同为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的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类似之处。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定作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或交付一定的成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必须交付工作成果,两者缺一不可;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必交付工作成果,只要受托人完成了委托事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