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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约定变更和实际变更:离婚时的纠纷处理规则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或者变更为双方名下,有些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就发生离婚诉讼,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有的则是在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发生离婚诉讼,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解释》(二)第5条对此等情形房屋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做出规定,确定了符合《民法典》的具体裁判规则。
离婚时对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屋的处理基于婚姻关系双方约定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离婚时对房屋权利归属或者如何分割发生争议,是经常发生的社会现象。发生争议的原因,基本上是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属于一方所有的房屋,另一方主张如果不在房屋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就不结婚,或者就分居甚至离婚,也存在有房屋的一方完全自愿地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况。
离婚时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未过户前能反悔吗本案中小芳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将小芳父亲名下房屋赠与女儿,该约定不仅是单纯的赠与行为,也具有家庭成员间互助的道德义务性质,受法律保护。在未征得小芳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小芳父亲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若想撤销离婚约定中财产部分的赠与,必须取得双方合意,并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该行为可否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邓某的利益,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离婚诉讼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与生活、权利不滥用、公平补偿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分割、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极为常见,也是引起的争议最大、最多。本文就离婚案件中涉及按揭房屋、房改房、父母出资的房屋三个方面的种类和难点,以及对策进行作一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离婚时,限价商品房该如何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该类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在选房资格审查通过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为申请行为的延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可见,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坚持以双方协议为前提,这也是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不管是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是明确份额后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自行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都做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后一种方式由于不受案件审理天数的限制,避免审理过程中着急出售房屋而使价格与当事人心理预期落差较大甚至明显低于买入价或成本价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