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违约停工,在建设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后,施工方拒不移交工程,建设方行使诉权请求法院确认施工合同已解除,但诉讼周期漫长持久,建设方在诉讼中如何通过正当程序使工程继续进行?
解答:施工单位既已违约停工,说明其继续履约愿望并不强烈,甚至可以说并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施工单位已经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如已有双方认可、签字的文件,可依双方确认处理已完成工程量即可,建设方可委托新的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但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起来常常很麻烦,比如工程量须审计,施工方拒不移交工地,建没方并不能强行清场,涉及司法介入问题。
所以,不论是仲裁、诉讼,建设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担保,并由司法机关委托已完成工程量鉴定;尔后由建设方向司法机关提交先予执行申请,送达执行裁定后,施工方应及时退场让出施工现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对施工方的机械、设备经清点后,予以公证,交由第三方妥为保管。
在此基础上,建设方即可委托新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使得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