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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在共同投标竞买土地开发时约定,一方竞标成功双方联合开发的行为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08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A开发商与B城投公司(土地储存公司)签订宗地竞买协议。合同约定:A公司出资进行土地整治(但实际未出资),然后竞买该地块。如果超出相互约定的成交价(不论谁最后竞买成功),则超出的价格由双方按3:7比例分成。请问:(1)这样的合同约定是否有效?(2)如果无效,能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解答:(1)A开发商与B城投公司约定共同投标竞买土地开发,并约定A公司进行前期整治,不论哪一方投标成功,对超过约定价款的部分由A、B按3:7比例分成(负担)。这其实属合同型联营合同的一种类型,法律并无规定不允许两个公司在某一公司竞标成功后的联合开发,故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认定合同无效,必须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的情形。况且即使在无效情形,还存在部分条款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等情形,不一定一概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在此问题中,并未举示A、B哪一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故不应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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