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系指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应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的工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依《合同法》规定,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主要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为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与劳务合同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所不同:承揽人的劳动为物质的劳动,其劳动凝结在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中;而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务,不需有物质的成果。
承揽合同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的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类似之处。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定作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或交付一定的成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必须交付工作成果,两者缺一不可;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必交付工作成果,只要受托人完成了委托事宜即可。从上述可以看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因而承揽人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但是,定作人通过签订承揽合同所欲得的并非承揽人的单纯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因此,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这一成果具有特定性,即不可能通过市场购买获得。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中凝结了承揽人的特定的技能与智慧,它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独自承担承揽期间的风险。由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因此,对于承揽人而言,其义务具有双重性,即负有完成一定的工作的义务和交付劳动成果的义务,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均构成承揽人违约。因此,如果承揽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但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成果,或虽完成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发生意外灭失,则风险责任均应由承揽人承担。
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故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即为他方的权利。例如承揽人有交付定作物的义务,定作人有受领定作物的权利,等等,因此,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定作物,是以定作人支付报酬为条件的,定作人支付报酬,方可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两方均须为一定权益的取得而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