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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日期:2012-08-20 点击:413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取得开工许可证,故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是发包人可以进行工程建设的一种审查,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条件,包括建设用地的合法性等方面。这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资格的一种审查,目的是经过审查保证所建工程的合法性。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日期:2012-08-17 点击:443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债权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所生的债权,此项债权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即已发生,但承包人之价款通常于工程交付或完成时,始能请求给付。易言之,承包人的价款请求权此时方才发生。于此情形,如果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即承包人未受清偿时,才产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
    日期:2012-08-17 点击:439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 就同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承购人对其所承购的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之间也存在冲突的可能。按照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将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使承购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具有保全承购人请求预售人交付商品房的债权实现的作用。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2-08-17 点击:451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不是不动产留置权。这是因为:第一,根据传统物权法理论,留置仅适用于动产,而承包人工作完成的标的物却是不动产;第二,留置权不仅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而且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也就因之而消灭。然而,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看,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尽管其已不占有标的物,但仍然享有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辨析
    日期:2012-08-17 点击:557次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辨析 质量风险是指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或第三人的原因致工程质量遭受毁坏的风险,承包商可能会对此有保管不当的责任。由于在施工期间,建设项目的实际占有者是承包商,尚未交付给业主。因此,承包商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包括施工质量、保管责任引发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2-08-17 点击:2613次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祝某的死亡后果其应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朱东风等人辩称民用建房不适用建筑资质的规定。被告李某承包的是两层以上建筑且是村庄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日期:2012-08-14 点击:2268次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应该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 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日期:2012-08-14 点击:479次

    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表明其已经具备对承揽工程进行建设的施工能力。此种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与《建筑法》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来达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并不矛盾。如果把补正时间确定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或者在一审诉讼期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可能在工程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践中有的距工程竣工几年之后,双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诉至法院。

  •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
    日期:2012-08-14 点击:3197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日期:2012-08-14 点击:1069次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已经把房子建起来了,整体的框架和安全性没问题,虽然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但发包人一分钱不给太过分了。我的这个意见,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一致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合同法和建设法里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和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交付使用是法定不得交付使用,只要使用就违法,所以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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