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约定,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应当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
用于出租的住房,《条例》规定,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监控安装到底是“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争议解决路径:一旦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且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定性为承揽,则丧失该权利。
“凶宅”并非法定概念,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此类事件因突发性、非自然性易引发心理忌讳,显著影响房屋价值和使用意愿。自然死亡(如寿终正寝、因病去世)系生命自然规律,相关房屋一般不认定为“凶宅”。
建设工程案件中,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兼得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填补损失而非重复获利,《民法典》第585条确立的违约金原则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本案约定欠付租赁费的20%作为违约金,本质是对逾期付款导致资金占用损失的预估赔偿,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实质仍是资金被占用的对价。若同时支持二者,相当于让债权人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既违反了“填平原则”,也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商事交易精神。
随着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扩大,被称为“串串房”的问题房源屡见不鲜——这类由炒房客低价收购后,用劣质材料快速装修的房屋,因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被租客称为“隐形健康杀手”。而当租客发现问题要求维权时,常遭遇检测报告造假、责任相互推诿、投诉渠道不畅等多重阻碍,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已出售但未全款付款的房屋,开发商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首次登记是指在房屋竣工以后,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首次登记只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在开发商进行首次登记完成后,购房者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进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承租人欠付租金未超过应付租金的50%、且仍在支付租金并愿继续履行,出租人不享有解除权
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