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固定价结算一方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
问题: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固定价结算,根据司法解释,如一方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现在发包人提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支持了,并要求双方提交相关工程施工资料,承包人提出异议(承包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请问:(1)承包人因不同意鉴定,可否拒绝提交工程资料?(2)有何途径纠正法院的错误决定?
解答: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释[2004] 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而,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任务确定之后,承发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工程竣工之后,按明确约定的固定价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其中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该规定实际是肯定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有权申请鉴定。例如中途改变设计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的;因设计者不可预料的变化情形,客观上施工难度增加的;因物价上涨,导致施工成本大幅上涨,均可依实际进行鉴定。故而,只要当事人请求鉴定理由正当,另一方不得抗拒提交工程资料,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行为确有错误的,可通过提出异议程序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