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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领域中预约合同的认定及处理预约合同旨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缔结本约合同,故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认定认购书是否为预约合同,关键在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认购书时,其目的是为了将来缔结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将认购书就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
未尽审慎选择和管理义务的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应否对业主租金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交纳定金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如何判断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否成立?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预约,应当结合文件名称、约定内容、法律规定、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的形式要件,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是否进行预约合同的登记,从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登记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因而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也无须登记。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如何认定?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合同有预约和本约之分。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明确相关事宜,而预先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对将来双方能达成本约的意向或目的进行确定,从而起到稳固交易机会的作用。本约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直接具有完备确定内容的合同。
异议申请人对于商品房限购政策改变的期待是否属于“物权期待权”,能否据此排除强制执行此与当事人所称对有关商品房限购政策改变的期待或等待取得购房资格的内涵不同。尽管当事人与开发商就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其不符合当地商品房限购政策,其关于对该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房产调控行政管理需要的主张,于法无据。
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
购房人以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某大型超市入驻”但实际未入驻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予以支持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指在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