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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总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及价款,却又约定由总包单位确认,并由业主单位确认为准这种情形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98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一个建筑总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但未做的工程虽由总包单位审核确定,但最终以业主单位确认为准。后虽实际增加了工程量(有证据),但总包单位未认可,且业主认可的更少,分包单位对此有异议。请问:该条约定是否有效?能否以(1)显失公平为由撤销?(2)在已过撤销申请时效的情况下,如何否定该条约定?

解答:(1)工程量及价款虽有总包、分包合同约定,却又约定由总包单位确认,并由业主单位确认为准,的确对每个分包单位是不公平的,难免有受制于人的感觉。但类似条款能否得出显失公平、损害承包人权益的结论,其实也不能完全确定。异议人申请撤销,可能理由不够扎实。如果某个条款明显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被申请撤销是可行的,关键是理由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

(2)既然以撤销权改变相关条款有一定难度,无论在撤销权申请时效之内,还是已过撤销申请时效,可以考虑按处理建筑工程承包案件的通常做法,即由异议人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提出鉴定申请,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价款。这样可以避免因合同某个条款理解、解释上的差异和矛盾。如果分包人对工程量增加提供证据,申请鉴定,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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