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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的产权人在未经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应属无效行为。
名为租赁实为转让地下车位(人防车位)使用权的,不受20年租期限制!业主终于放心了!
父母能否私自将子女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王先生私自代理未成年人王粒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价值巨大的案涉房屋赠与自己,并随即出售案涉房屋,且王先生亦未就出售该房屋系为王粒利益提举证据。由此可知,上述赠与以及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既未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亦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监护人未尽到善意、合理的监护义务,且该行为的本质系监护人以监护之名行转移被监护人财产之实,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背离监护制度的宗旨。综上,案涉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应当赔偿王粒房屋无法返还的损失。
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但卖方应赔偿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30万因涉案房屋未被列入拆迁范围,无法确定拆迁利益,且目前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宅基地区位补偿进行评估,该价值亦无法确定,但考虑刘某因协议无效而产生的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如对此不予处理,将导致利益失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 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刘某的“信赖利益损失”为300000元。
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定金罚则能否适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作为买卖双方信任与承诺的象征,常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购房者未了解房屋性质,便提前支付了定金以锁定心仪的房源。签订书面合同后发现该房屋属于物管房,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给付定金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动产相邻人施工建设行为对不动产造成破坏引起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施工建造应当遵从相关的建筑标准,并进行相关房屋完损检测和房屋查勘。如因施工扩建行为给他人的房屋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如果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应当对他人房屋的损失承担赔偿损失、修复加固、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
处理相邻漏水纠纷首先要确定漏水责任主体。对于高层住宅小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不同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漏水的部位在相邻业主的不动产专有部分处,则应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漏水系因房屋固有瑕疵所致或房屋漏水部位仍在质保期内,相邻业主也不能据此主张免责,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向开发商或装修单位另行主张权利。
底层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加装工程还可以进行吗
小区能否对非产权车位设置梯次租金车位的管理使用不仅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关系的调整,作为有限的停车资源,其分配使用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生活秩序的和谐安定,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全体业主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有权就此制定管理规约。但应注意的是,业主大会“梯次设置” 车位租金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回应公平合理分配稀缺停车资源的社会需求。
骗取不动产登记后办理抵押贷款行为的性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