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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
    日期:2024-07-15 点击:1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

  • 如何理解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日期:2024-07-13 点击:1次

    如何理解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条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分成两个法律现象,物权变动交由物权编调整,原因行为则由合同编规制,在民法学说中,也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区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合同),属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这种合同也可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 如何理解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日期:2024-07-13 点击:0次

    如何理解违约金的调整规则通常的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机械,还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等其他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即使有时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在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后,认为不调整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不予调整。

  • 如何理解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4-07-12 点击:3次

    如何理解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条实质上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需注意,只有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仍没有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若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了全部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

  • 买卖无证车库的行为是否无效?
    日期:2024-07-09 点击:5次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周某在合同签订之时,已明知车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其购买车库的目的仅是为了购买车库的使用权,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就徐某让与车库使用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无不当,合同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与周某双方签订《车库买卖定金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劳动保险基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进行约定、处分,人民法院应
    日期:2024-07-08 点击:3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劳动保险基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进行约定、处分,人民法院应依据其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 非法律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违法建筑,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日期:2024-07-03 点击:5次

    非法律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违法建筑,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 赠与给亲人的房产已经过户,还能撤销吗?
    日期:2024-07-03 点击:5次

    赠与给亲人的房产已经过户,还能撤销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赠与成立后,什么时候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58条、第663条对撤销赠与的情形作出规定。

  •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日期:2024-06-29 点击:7次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 买了地下停车位,还要交停车费!物业费不包含“停车费”!
    日期:2024-06-24 点击:9次

    买了地下停车位,还要交停车费!物业费不包含“停车费”!物业管理人员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业主提供相关证据。如果物业管理人员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内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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