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以收取的工程款代为偿还发包人其他债务或退还发包人的行为,是否影响担保人责任承担及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日期:2025-09-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以收取的工程款代为偿还发包人其他债务或退还发包人的行为,是否影响担保人责任承担及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灯某公司、虹某公司与陈某仁、德某公司及农商行某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 案  号 (2019)最高法民终585号 

● 合议庭成员 葛洪涛、黄年、王海峰

● 关 键 词 民事/规避工程款资金用途监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工程款担保责任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裁判要旨】

为规避法律及贷款银行资金用途监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以收取的工程款代为偿还发包人其他债务或退还发包人的,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并认定对善意担保人而言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已付清。认定担保人是否善意,应当结合担保人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利益关联、是否对承包人行为事先知晓或者事后追认等因素综合判断。承包人将高额工程款代发包人转付或者退还,放弃了原本能够实际受偿的权利,在不影响其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前提下,同样导致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工程款转化为普通债权。

【案情摘要】

虹某公司(发包方)与灯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建设过程中,虹某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灯某公司转账约3.5亿元。灯某公司收款后,按照虹某公司指令,代其向虹某公司的债权人支付了约1.2亿元,又向虹某公司退还了约0.6亿元。农商行某支行收到灯某公司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之后发放了贷款,以案涉项目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德某公司、陈某仁共同向灯某公司出具《质押偿债承诺书》,以德某公司代陈某仁持有的普天公司43.2%股权为案涉工程款提供担保,但未办理质押登记。因虹某公司欠付工程款,灯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虹某公司与灯某公司的内部约定和结算,虹某公司还应付灯某公司工程款6800余万元;但因虹某公司与灯某公司恶意串通规避工程款资金用途监管,对善意“外部人”来说,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一审法院判令德某公司、陈某仁不承担担保责任,灯某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灯某公司、虹某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新证据查明陈某仁系虹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案涉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属于“外部人”,改判其承担担保责任。(撰写人:葛洪涛、刘 静)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