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工程款给付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可能因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拒付工程款,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北京三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发包人甲方C公司与承包人乙方S公司签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只有在取得甲方竣工验收批准证书后,甲乙双方才能办理结算。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之间未完成结算。S公司向C公司要求付款,C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付款,故S公司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支付S公司剩余合同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C公司主张S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及付款资料,C公司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具发票并非主合同义务,C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对抗S公司工程款给付请求权。涉案合同虽约定“S公司应在C公司支付费用前,依据C公司批准的金额,先行向C公司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涉案工程系固定总价合同,存在部分增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因C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结算,C公司对工程款数额亦未予以确认,不能苛责S公司先行开具发票。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支付S公司剩余合同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1.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是否为对等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是否给付工程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而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建设并交付合格工程。承包人开具发票虽属于税法上的义务,但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承包人开具发票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2.若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发票为由主张迟延付款?
即使合同约定承包人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也不能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且需注意的是,开具发票需以双方达成付款合意并确定款项数额为前提,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工程款发票系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结算,发包人未及时对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则不能苛责承包人先行开具发票,发包人亦无权以此为由主张迟延支付工程款。
作者:民三庭 卢圆圆 李佩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