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监理在签证单审批表上的签注并不能构成对计价方式的变更——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会议纪要中再次确认该项工程费用按照“签证工程量套定额计算”,2013年8月31日会议纪要亦载明管井降水台班费问题,“结算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由最终审计确认”。
虽然工程监理在签证单中对施工现场的具体人员安排有签注,但跟踪审计单位在其后写明“以上台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建设单位(发包人)无为经开区管委会亦确认“计量方式为2013年4月28日会议纪要”。
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八、工程变更“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其他变更须经监理、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同意”的约定,监理、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并未就该项工程人工量变更采纳监理“深井降水值班人员每天10人”的意见,仍确认以定额计价方式予以结算。
因此,仅有监理在签证单审批表上的签注并不能构成对计价方式的变更,鸠江宜居公司要求按照签证记录计取人工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