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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5-05-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李某某(甲方)与某装修公司(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94号。所有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主材辅材及配套材料到达现场后,由乙方施工代表或主案设计师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验收,如不能及时验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甲方在验收主材及木作产品时,对质量不符合的产品,有权拒绝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承包:乙方包工,包套装报价单中约定的材料。工程期限共55日。预计开工日期:2019年11月4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第一车材料进场时间为准),预计竣工日期: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款为78064.58元。2019年11月4日,涉诉工程开工。

2020年1月3日,李某某书写便条一张,载明:我是94号业主,因天然气管道修改问题,正在协商沟通,特同意延期2020年1月3日到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告知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天然气管道修改已完成,但小区不让施工,让他们签字同意。2020年5月25日复工。后李某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装修公司支付原告违反合同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800元。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李某某以某装修公司超过工期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7800元,本案合同约定工期自2019年11月4日开工后55个工作日,双方确认的顺延期限为2020年1月3日到2020年2月10日,前期工期延误系因天然气管道修改问题,后期因李某某小区限制,均非某装修公司的原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驳回李某某上述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计划工期(约定工期、合同工期)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计划完成工程的期限。实际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期限。工期延误指的是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工期顺延指发包人的原因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对于工期延误的事实要素主要为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天数。通过上述案件可知并非所有的工期延误都需要支付违约金,例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的增项造成的工期延长、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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