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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建安劳保费属于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

日期:2025-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安劳保费属于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建安劳保费是否应当从国龙公司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的问题。本院认为,建安劳保费属于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本案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9条承包人工作第(9)项约定“办理项目施工手续需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劳保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垃圾处置费、占道费、环保噪音费由承包人支付,退回的款项全归承包人。”因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办理项目施工手续需支付的劳保费等费用是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政府相关部门将上述费用剩余的款项根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申请退还给申请单位。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海天公司支付办理项目施工手续需支付的费用,同时还约定退回的款项全归海天公司,其实质即指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所需费用由海天公司代国龙公司先行垫付,并非约定建安劳保费用由海天公司承担。且本案海天公司与国龙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最后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9500万元时,双方均明知19500万元工程款已包含建安劳保费,国龙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不仅未对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而且在同月28日与海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时,还承诺将会分期付清工程款。故结算工程款19500万元包含建安劳保费,一审法院将建安劳保费从国龙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海天公司诉请建安劳保费不应在工程款数额中予以扣减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桂民终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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