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包人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其与发包人尚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分包人能否以分包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如前文所述,在工程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况下,转包以及违法分包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有权径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是,在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人只得向承包人主张分包工程价款。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由于分包人不掌握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情况,承包人常常会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其与发包人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对于上述争议,司法实践中,只要分包人能够证明分包工程已经完工交付,甚至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且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法院通常也会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等规定,认定分包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故分包合同已经具备结算条件,进而支持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据实支付分包工程款。此外,如前文所述,分包工程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属于“背靠背”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作出之后,该等“背靠背”条款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分包工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即便工程整体未完成竣工验收及结算,分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支付分包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7)津民终51号、(2024)赣07民终2522号、(2022)皖03民终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