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专栏简介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二房东“跑路”,租户维权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房屋租赁中常见涉及的费用包括房租、押金、服务费、网费、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继续履行,因此出租方无权占有未使用的相应费用,未使用费用应予返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退费情形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未作约定,可逐项列明未使用费用明细,并提供相应证据。
北京一中院适用《住房租赁条例》新规审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张某主张其承租房屋天花板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解除其与某房屋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判决认定,某房屋租赁公司因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构成违约,确认合同解除,由某房屋租赁公司退还已支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等,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按约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迟延返还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因迟延返还导致出租人向新承租人赔偿的违约金、因迟延返还导致房屋空置期间出租人少收取的租金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非基于盈利目的将案涉房屋出租,该租金损失并非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转租合同具有从属性,由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来源于出租人,次承租人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来源于承租人,原租赁合同解除将直接影响转租合同的履行。当原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即已丧失了租赁权,那么在租赁权之上所衍生出来的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就失去了衍生基础,承租人无法向次承租人履行提供适租房屋的合同义务,转租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用于出租的住房,《条例》规定,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兼得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填补损失而非重复获利,《民法典》第585条确立的违约金原则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本案约定欠付租赁费的20%作为违约金,本质是对逾期付款导致资金占用损失的预估赔偿,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实质仍是资金被占用的对价。若同时支持二者,相当于让债权人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既违反了“填平原则”,也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商事交易精神。
随着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扩大,被称为“串串房”的问题房源屡见不鲜——这类由炒房客低价收购后,用劣质材料快速装修的房屋,因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被租客称为“隐形健康杀手”。而当租客发现问题要求维权时,常遭遇检测报告造假、责任相互推诿、投诉渠道不畅等多重阻碍,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承租人欠付租金未超过应付租金的50%、且仍在支付租金并愿继续履行,出租人不享有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