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I 监控安装到底是“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安防系统纠纷打到最高院:设备+安装为何被认定为“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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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高校花重金建设校园安防监控,事后却以“只是买设备装设备”为由想解约索赔。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却一致认定:这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性质为何如此关键?它又如何直接左右了千万赔偿的命运?今天用最高法的一个裁定告诉你:合同抬头再花哨,也挡不住法律实质认定!
案例
案例编号:
A1546-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39号“宁夏理工学院与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工承揽;校园安防监控;附属配套设施;再审
分类:
关联纠纷案件的处理——施工合同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点
1. 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供应及整体安装,系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建造安装活动,其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1. 宁夏理工学院与甘肃万维、中国电信甘肃分公司签订《校园安防监控系统合同》,约定由后者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
2. 项目交付后,宁夏理工认为系统存在质量缺陷且逾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约千万元。
3. 一审二审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性,驳回宁夏理工诉请。
4. 再审申请:宁夏理工主张合同性质应为“加工承揽”,原审定性错误,要求最高法再审。
裁判结果
1. 最高法裁定驳回宁夏理工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性,并认为该定性对案件结果无实质影响。
裁判理由
1. 标的属性:安防监控系统虽以设备为主,但其安装、调试、线路敷设、与校园整体弱电系统联动,均属于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建造安装活动。
2.《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3. 结果关联:宁夏理工的败诉系因举证不足,与合同性质认定无因果关系,再审理由不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启示
1. 合同抬头≠护身符:无论合同名称写“购销”“承揽”“集成”,只要内容包含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调试,即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更严格的资质、质量、保修、价款结算规则。
2. 明确资质要求:若项目被定性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资质将导致合同无效、价款回收风险及行政处罚。
3. 条款设计留余地:在合同中单独设置“设备供应”与“安装服务”两条线,并对安装部分明确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可减少定性争议。
4. 证据链前置:施工过程中同步留存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调试验收等工程资料,防止发包人以“买卖关系”为由拒付工程价款。
5. 争议解决路径:一旦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且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定性为承揽,则丧失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