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被征收房屋价值上涨的同时,该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在上涨,同类房屋不同时段涨价的因素对当事人的实际补偿利益并未造成损害
房屋征收被安置户主撤诉的,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作为被拆迁房屋土地证上记载的户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户主,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具表权,其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是代表家庭户并非仅针对个人权益,因此,其撤诉k力应当及于作为安置补偿对象的其他家庭成员。
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可诉性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及其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遇到集体土地征收,可从这三个阶段来审查征收是否合法集体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发现征收方存在这样或是那样的违法行为,我们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地农民怎么才能知道征收方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根据律师的办案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阶段来审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最终对外发生效力的是上级政府的批准行为,还是下级政府的公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一般而言,最终对外发生效力的是上级政府批准行为,下级政府公告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但公告的内容影响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情形除外。
土地征收并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后,原土地使用人对案涉土地不再享有相关权利,与土地征收之后的出让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公平补偿原则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故不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补偿。如查明房屋评估报告确实未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应当视为评估报告明显依据不足,应当准许被征收人申请重新鉴定。
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明确产权置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产权调换的差价,未能充分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构成违法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中如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在征收集休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吿支付相应份额土地征收补偿费即12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吿在征地补充安置方案确定时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织成员资格而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其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