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5-07-2-115-002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4)苏民终16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7.08 / 修改日期:2025.07.10
裁判要旨
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