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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约定,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应当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

日期:2025-09-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约定,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应当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中建一局、京辉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并未对可得利益损失做任何约定,反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即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京辉公司原因导致工程缓建、停建,京辉公司对中建一局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合同内容可知,案涉合同签订时双方即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当事人追求的履约目的很大可能难以实现。此后,双方并未对复工做任何商讨和准备,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中建一局请求京辉公司应向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京辉公司不应赔偿中建一局的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终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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