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专栏简介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本案中,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补偿款,被告均以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未果,故根据原告诉求变更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判决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补偿款。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的,其后发生的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表明与征收相关的权益已实际处分完毕,权利已经发生移转,征收程序完结。如果协议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强制活动并导致其动产或人身遭至直接侵害,对于其后发生的拆除行为一般不视为行政强制行为。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腾退工作中伙同他人骗取搬迁补偿费行为的定性
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对于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未足额给予补偿便强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前述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赔偿。应当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将符合方案条件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直接损失依法纳入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领域径直强制执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由干现行法律并未在行政协议领域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对干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即便新立街道办事处认为赵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房义务,也只能按照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新立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径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应否受理的规定及案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甲五金制品公司同时分别就涉案地块的强拆行为、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针对涉案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等分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涉案地块征收补偿问题,短时间内先后引发行政复议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达10宗之多,且企业与所在村社矛盾尖锐,影响了某市最大连片“工改工”项目土地整备工作的顺利推进。
对法律出台前已存在并保留至今的建筑进行原状维修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本案系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焦点问题是荔湾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荔湾区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尽管处理决定涉及的建(构)筑物未登记在产权证中,但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建成于20世纪初时,相关建(构)筑物已经存在。
违法建筑认定的4个时间节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