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主要系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以其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为前提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条款。
关于“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指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11]签署的“背靠背”条款有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损中小企业的权益,应属无效[12]。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批复》仅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署的“背靠背”条款,对于大型企业之间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签署的“背靠背”条款,过往的判例中不乏认定条款有效的情况。在《批复》出台后,法院对于此类“背靠背”条款是否会参照《批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尚且有待观察[13]。
*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22356号、(2024)鄂01民终17196号、(2024)陕01民终19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