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免除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3]以及第十四条[4]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则视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此时,即便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发包人仍然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发包人放弃的仅仅是将质量瑕疵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之理由的权利,不能推定发包人放弃了要求承包人就质量瑕疵承担修复、赔偿等相关责任的权利,更不能视为承包人就此免除对建设工程的全部质量责任。在案涉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如后续实际使用过程中因承包人建设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影响安全使用、产生修复费用等,发包人仍可向承包人追责。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3322号、(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2019)最高法民申6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