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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如何认定其内容是否存在“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情形

日期:2025-05-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如何认定其内容是否存在“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情形?

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的工程项目,之所以对承包人与发包人另签合同作出限制,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避免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手段损害其它投标人的利益、破坏竞争秩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双方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构成“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需要经过两重审查:首先,变更的内容是否为“实质性内容”;其次,两份合同之间的差异是否达到了“背离”的程度。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2]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工程范围”“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属于建设工程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前述内容的约定与中标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如工程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减少、付款周期延长等,则足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法院在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背离”中标合同时,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第一,相关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足以影响其他竞标人能够中标或者以何种条件中标;第二,是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如满足任一方面,则足以认定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予无效。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784号、(2022)最高法民申262号、(2021)最高法民申6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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