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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租赁

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迟延履行赔偿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5-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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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一屋两租”的处理规则——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租人“一屋两租”,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承租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的总和时,法院才能调低违约金金额。因出租人“一屋两租”拒绝交房,导致承租人无法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权的增值,可以视为承租人的所失利益。出租人与案外人所签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可以作为所失利益数额的参考依据。违约方主张调低违约金的,应承担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举证责任,守约方只要适当地举证证明其损失的范围、大小即可,无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

【案例文号】:(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94号

2、典型案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迟延履行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记黄埔地产(上海)古北有限公司与王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按约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迟延返还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因迟延返还导致出租人向新承租人赔偿的违约金、因迟延返还导致房屋空置期间出租人少收取的租金损失。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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