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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但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

日期:2025-08-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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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但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

‍‍参考案例 刘某诉中山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虎逊村某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6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粤20民终614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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