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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付租金未超过应付租金的50%、且仍在支付租金并愿继续履行,出租人不享有解除权

日期:2025-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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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租人欠付租金未超过应付租金的50%、且仍在支付租金并愿继续履行,出租人不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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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租人欠付租金未超过应付租金的50%、且仍在支付租金并愿继续履行,出租人不享有解除权?

根据本案事实,截止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付丙公司租金和劳动保险费为30027572元,已付15287500元,拖欠租金未超过应付租金的50%。

同时,至2018年9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尚在持续向丙公司支付案涉款项,丙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还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开具租金发票;甲公司和乙公司亦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据此,原审判决未支持丙公司关于二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以及认定丙公司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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