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非基于盈利目的将案涉房屋出租,该租金损失并非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土地中心、嘉信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土地中心主张的“商业用房租金”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中心主张,因嘉信公司擅自将已经交付的四套商业用房另行出售,导致土地中心因不能使用和出租上述四套商业用房而产生了租金损失,应由嘉信公司赔偿。对于这一主张,一方面,土地中心并未提交其为被拆迁人另行承租商业用房支付租金,即其产生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依据土地中心与嘉信公司签订的《房屋采购合同书》约定,土地中心购买涉案住宅、商业用房和车库均系用于回迁安置被拆迁人,而非用于出租营利,即上述四套商业用房的租金损失并非双方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故土地中心所主张的商业用房租金损失,既非实际损失,亦非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终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