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与大房东租约届满租客拒付二房东租金是否违约?
当二房东与大房东(即业主或原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为了保证居住和经营,租客与大房东自行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此时,租客可能会以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拒绝向二房东继续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租客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在陈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房东陈某将两个档口出租给李某经营小吃使用。一个月后,大房东与陈某的租期届满时,联系李某腾房,于是李某与大房东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李某之前已向陈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在陈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后,陈某迟迟不退还李某押金,于是李某将他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陈某未能保证李某经营,且陈某未能提供有效合同证明自己有转租权。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拒绝向陈某支付后续租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租赁合同因陈某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在李某不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李某有权主张陈某退还押金。
法官提示
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租客,负有保证租客能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义务,若因二房东的原因,导致其与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客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向其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二房东与大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届满,二房东则丧失了向租客提供适租房屋的能力。租客可与大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其拒绝向二房东支付租金并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