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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以发函方式行使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必须以诉讼方式主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了能以诉讼方式主张之外,还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方式主张。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以发函方式主张,存在一定的争议,最高院的本则案例给出了解答。
第三人知晓内部承包关系时,承包股东有权直接依合同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是否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金应属于公司商业判断的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合同向对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股东不得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提出与公司相反的主张。但在股东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实际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且合同相对方知晓该内部承包关系时,股东可以直接依合同向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
如何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1.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应重点从实际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联系发包方,是否直接参与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否向有资质的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审核。2.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而要求提供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问答《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因此,承包人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纪要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近五年来各地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问题解答汇总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