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持有逾期未兑付商票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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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施工单位持有的逾期未兑付商票,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1)如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票收款清”,那么一般认为仍应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款项。合同约定以商票支付工程款的,商票交付时已履行完毕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时不能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起诉,而应根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2)如合同中未约定商票交付后原债权消灭,司法实务主流观点为承包人既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也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
综上,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承兑时,应先分析双方是否约定一旦交付票据便不能主张支付工程款或基础债权消灭。如双方有约定的,则应当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施工单位只能以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且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双方没有达成就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相关约定,施工单位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并存,施工单位可以选择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债权,也可以选择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单位以商业承兑汇票主张工程款后,应向房地产企业返还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