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问答《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因此,承包人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纪要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近五年来各地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问题解答汇总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
出借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人以结算工程款从法律规定上,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建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一条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不管是出借资质还是其他原因,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没有因出借资质就不能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规定。即便是该解释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亦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
即便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仍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
发包人以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出延期报告为由主张不应扣除工期的,不予支持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人主张从工期中扣除降雨天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报告决定扣除延误工期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