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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在执行法院根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5个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的13条裁判意见,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某文化传播公司指定,虽然某核工业建设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文化传播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文化传播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该核工业建设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该文化传播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限定为:( 1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规范;( 2 )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 1 ]因此,对于存在违反招投标制度、不具备相应资质、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承包人可不经催告程序直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大连筑成公司已将涉案综合商场、培训中心两栋建筑施工至工程主体完工,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没有过错,法律并不排除承包人就上述在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不成就,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时会提出工程结算款在达成一定条件后支付,如上游付款、资金到位、贷款到位等。但是在这些条件迟迟无法成就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揭示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如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票收款清”,那么一般认为仍应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款项。合同约定以商票支付工程款的,商票交付时已履行完毕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时不能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起诉,而应根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