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承包人可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10条案涉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应一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实际施工人无结算依据经释明后仍拒绝司法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遵循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和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在现有证据无法作为认定工程造价有效依据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鉴定的,应首先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申请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的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随意扩大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
合同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以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鉴定意见以定额确定工程价款,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
实际施工人与他人合伙约定共同出资承建工程,因各合伙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分包转包关系,故非实际施工人的其他合伙人不能独立成为建设工程领域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人/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非实际施工人的其他合伙人应先请求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合伙财产清算后,如有工程款盈余可供分配,但因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其可依据在合伙中享有的权益份额行使债权人之代位权,请求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盈余款。
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某实业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欠付李某、崔某工程款的事实。某实业公司是否欠付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某、崔某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李某、崔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房抵债,可以认定承包人享有并以折价方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下建工领域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司法实务操作《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权利在实务中被成功适用的并不多。本文以下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等进行了解析,并对司法实务中建工领域行使该权利的相关司法裁判观点进行了整理,望对各位在建工领域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处理此类纠纷时有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