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对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包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规定,更加准确地处理好此类纠纷。
承包人能否以物抵债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是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协议形式约定以承建的房屋冲抵工程款的内容,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的认定与处理投标过程中,安阳建设集团提交的材料均盖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章。明珠花园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政府部门备案,安阳建设集团进行施工。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的20条裁判意见汇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时,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委托鉴定,向鉴定机构提出要求时,应明确具体的鉴定方向,应要求鉴定机构既要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也要明确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尤其是在工程质量缺陷,与设计缺陷、材料质或者分包人原因相关的应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就各自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充分举证和意见。
总包合同约定仲裁,发包人可否就质量问题起诉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对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是基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因此发包人不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直接起诉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
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何就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效力进行认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人民法院就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的认定的审理意见或会议纪要等,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及其规定,更加准确地处理好此类纠纷。
工程鉴定意见出现这些情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重新鉴定工程鉴定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应对一审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