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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日期:2022-06-01 点击:117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说的主要依据是,抵押人承担的是类似于连带共同保证的非典型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文约定为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据此,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形,法律对抵押人的责任形态未作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则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就此而言,除非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此种补充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如果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少于抵押物价值的,以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22-06-01 点击:139次

    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无从设立,但并不影响作为债权合同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此时抵押合同产生何种效力?对此,主要存在四种观点。一是“有限连带保证责任说”:主张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是“缔约过失责任说”:主张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违约责任说”:抵押人未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导致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反抵押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以及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四是“双重效力说”:主张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违约责任说”为主流观点。

  •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日期:2022-06-01 点击:75次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实务中,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出现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能否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只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抵押效力,不能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

  •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日期:2022-06-01 点击:87次

    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实务中,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出现当事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能否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只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抵押效力,不能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抵押合同替代抵押登记。

  • 约定条件未实现导致买房目的落空,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买方购房定金
    日期:2022-06-01 点击:96次

    约定条件未实现导致买房目的落空,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买方购房定金。在履行过程中余某并没有违约,而是因政策或市场因素才导致余某条件不成就,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在余某,房产中介公司不予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
    日期:2022-05-30 点击:91次

    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违法转承包人因其违法承包,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超过合法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针对本案所涉情形,转承包人丙基于转包关系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能大于乙的权利范围;发包人甲对乙所享有的以房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有权对丙行使,在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后,转承包人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关于借名买房的六大诉讼要点
    日期:2022-05-28 点击:78次

    关于借名买房的六大诉讼要点如法院认为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决确认所有权则直接确定了涉案房屋的物权归属。该判决与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不一致会导致一个房屋两个所有权人(就公示证据而言)的混乱。法院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司法权的权能限制,影响了行政登记的正常运转。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名人可以主张的是债权而不是物权,将借名人与作为涉案房屋买受人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存在的话)的权利置于权利位阶一致的债权,不仅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也给借名人敲响了警钟,在司法上抑制借名买房这一行为,体现了法律的教育性和指导性。

  • 土地闲置处置流程以及赔偿标准
    日期:2022-05-27 点击:276次

    土地闲置处置流程以及赔偿标准闲置土地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近年,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海南、厦门等不少城市,房价高的惊人。统计数据表明,这些房价奇高地区,也是土地闲置的“重灾区”,能够看出,高房价与闲置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前不能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
    日期:2022-05-27 点击:140次

    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前不能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行政机关作出了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房屋也已被拆除,但没有证据显示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行政机关没有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第三人注销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系适用法律错误。

  • 发包人逾期结算是否必然导致将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日期:2022-05-27 点击:244次

    发包人逾期结算是否必然导致将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可能存在利用发包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等虚高工程款。若只要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予答复,一律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势必造成不公平,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发包人逾期结算,并不必然发生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的后果,仍然应以双方存在此种约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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