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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日期:2022-06-01 来源:- 作者:-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认识。连带责任说的主要依据是,抵押人承担的是类似于连带共同保证的非典型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文约定为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据此,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形,法律对抵押人的责任形态未作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则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就此而言,除非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此种补充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如果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少于抵押物价值的,以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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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认识。连带责任说的主要依据是,抵押人承担的是类似于连带共同保证的非典型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文约定为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据此,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形,法律对抵押人的责任形态未作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则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就此而言,除非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此种补充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如果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少于抵押物价值的,以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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