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征地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增加了征地预公告程序以及对抢栽抢建不予补偿、对阻挠征地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侵占征地费用给予行政处罚和赔偿等新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后对发包人的权利不应受限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建筑施工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入破产程序,则实际施工人是否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购房人签署购房合同但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开发商破产时是否可以行使取回权
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有哪些买卖房子的过程中,我们会和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那么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有哪些?从最开始的看房,到洽谈签订购房合同再到最后的验房和交房,实际上都是一个完成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下面小编就来讲讲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
本文16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71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实际施工人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
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诉县政府主张当事人的地上附着物为看护房,不应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以产权置换方式约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且实际安置过程中,县政府为被征收人确定了回迁房,对其他被征收人也均给予了回迁安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安置协议存在无效之情形。
买二手房如何避免“房子归你,但你也住不了”的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明确约定的期间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居住权人的该种权利不得予以转让、继承。
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三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均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